【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恢复党员权利后又被发现在留党察看期间或者之前有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恢复党员权利后又被发现在留党察看期间或者之前有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在处理程序上,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经立案审查,查明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发现其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通报或者报告原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的组织撤销该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同时将给予其作出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抄告原作出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决定的党的组织。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形下,如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的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其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同时构成违法的,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党纪政务等处分应当相互匹配的规定,基于前述违纪违法行为应给予的处分,相应由监察机关给予其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其处分,不能基于前述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其被恢复党员权利的事实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况进行党纪政务等处分匹配。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责任编辑:洪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