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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和教学分委员会

飞行器工程(航空发动机)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章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0-12 10:2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建设,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南昌航空大学章程》、《南昌航空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是统筹行使教学事务决策、审议、评定、评估和咨询等职权的专家组织,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定和要求,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原则上须从事一线教学十年以上,如有突出业绩,则一事一议),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责任心强,能够从全局出发谋划学院教育发展;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学事务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当选委员,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

第五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由学院不同系部的教师组成,其中分管教学副院长作为职务委员直接进入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不低于5人的单数,并设置秘书1人。

第六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出人选、党委会审议同意后,经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2 届。

第八条  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和分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名额。须经全体教职工大会推选、院党委会审定方能成为委员。

第九条  若有1/3委员联名提出动议,经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体会议1/2及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院党委会审定,可撤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委员免除后,在其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增补,人选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提名,过院党委会审定聘任。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在换届年上半年完成换届工作,如学校对聘任及换届有统一要求,则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教学事务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发展规划;

(二)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的重要事项;

(三)评审、审议和推荐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四)为学院本科教学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

(五)履行应由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职责:

(一)决定召开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讨论相关事项;

(二)代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向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工作;

(三)代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向学院汇报已审议决定的教学事项和有关工作;

(四)负责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及替补工作;

(五)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教学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提交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翔实论证材料。议题或提案经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后,提前将议题通知与会委员。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安排相关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直接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一周的异议期。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学院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主任会议授权许可,其它会议不得替代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相关教学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各类会议的出席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征得同意。

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五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经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批准后送达相关部门。

 


责任编辑:洪书生